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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办法 保障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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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卢雅) 近日,福州市政府出台《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对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作出明确规定。
凡年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年满35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组织引导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也可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被征地农民只能选择以上一种保障方式,享受一种保障待遇。
老年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省、市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负担;资金筹集标准以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多人户)为缴费基数的160倍计算;省、市政府出资比例为70%,村集体、个人出资比例为30%。持有民政部门低保证的低保户和持有残联部门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个人不出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夫妻,村集体出资比例不低于20%。老年养老补助资金由政府出资,个人不出资。
鼓励符合自谋职业等形式就业的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政府给予当年度缴费额50%的补助,补助年限按实际缴费年数,最长不超过10年。上述在市机关社保管理中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在参保时可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一次性补缴。
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不分男女,在年满60周岁的当月到所属区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手续,次月可按月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直至身故。老年养老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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