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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城镇居民和职工医保待遇提高 1月1日起执行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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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和《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2份《通知》均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城镇职工医保待遇提高
《关于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规定,为扩大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除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外,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一)1500元以下(含1500元)的部分,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现金支付。(二)1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含6000元)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1.在职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按60%,其中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按65%;2.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按70%,其中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按75%。
《通知》规定,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含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调整为8万元,其中高血压病、糖尿病门诊医疗费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含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调整为4500元。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调整为800元。已改制、关闭、破产、撤销的企事业单位已按相关规定缴纳一次性预留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改由统筹基金支付。
城镇居民医保待遇调整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年度内首次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如下:见表格。参保人员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如下:(见表格)。
《通知》规定,为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计算办法一致,便于结算系统操作,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6万元(含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含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调整为4000元。
《通知》规定,建立社区、学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联络员制度。社区、学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联络员具体负责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普及、参保人员的登记、缴费等参保服务工作。联络员由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招聘和管理。政府对社区、学校联络员按当年实际参保人数每人2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其中鼓楼、台江、晋安、仓山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分担50%,其他县(市)区由同级财政承担。(记者 李智勇 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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