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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新规:企业用工情况须向劳动部门备案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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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日前,该厅制定出台了《福建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从4月9日起,福建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将招用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如实上报给企业所在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指出,此举意在建立全面、准确、规范、统一的劳动用工数据库,逐步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力争在2010年底前,实现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四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
这些企业用工要备案
《试行办法》中指出,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的各类劳动者应当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除外)也应当办理备案。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到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市、县(市)区劳动用工备案窗口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城镇个体工商户到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有条件的社区受街道委托也可直接为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工业园区内企业由县(市)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中央、省属企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用工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在用工实际履行地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用工备案包括这些内容
用工备案的内容包括四大方面:用人单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名称、类型、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隶属关系、地址、法定代表人、营业状态、经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包括招用职工的人数、劳动者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户口性质、户籍所在地、职工类别、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日期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类别、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或解除等情况;集体合同签订情况,包括集体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或解除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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