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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畅谈:企业以“轮岗”变相裁员咋办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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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快报讯(记者 陈洪亮 吕诚 实习生 夏菁 陈三红)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如何灵活用工?本周二下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做客本报“时政会客室”,就我省日前下发的《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权威解读,并与多家企业和有关方面的律师进行交流,还回答了东快网上有关的网友提问。有兴趣的读者可登录www.dnkb.com.cn观看当天的视频直播。
本期嘉宾
省总工会保障工作部部长 高榕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副处长 赵春山
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主任科员 林玲
焦点1 企业以“轮岗”变相裁员咋办?
主持人:根据《意见》规定,困难企业,可通过缩短工时、轮岗休息等办法处理劳动关系,但不少企业担心这会被某些企业用歪了。比如,把想裁的人员轮岗到他不想去的岗位去,或是让他休长假,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
赵春山:劳动合同对工种、岗位、工资待遇、劳动地点等都有明确约定,如果出现变换工作岗位情况,其实就是企业变更合同约定,要与职工协商变更,协商变更达不成一致的,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原来劳动合同没办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高榕:实行轮岗不裁员,对于企业来讲,可以保住熟练工人不流失,一旦订单有了,立即可以恢复生产。对于职工来讲,可以保护职工就业,不流失岗位。遇到这种情况,企业要与工会协商。
焦点2 职工不满意最低工资咋办?
主持人:如果职工不满困难企业发放职工最低工资怎么办?
高榕:企业为职工发放的工资,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在这个基础上,职工对企业的工资水平有意见,可以向工会组织反映,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林玲:个人找企业是处于弱势的,建议由工会组织去谈。企业行政与企业工会组织可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通过集体协商妥善处理劳资关系。
焦点3 哪些企业可采取非标准工时制?
主持人:什么样的企业可通过审批采取非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非综合工时制如何审批?
赵春山:有条件的企业都要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时制度。对于因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出口加工型企业和季节性、自然条件限制、需连续作业的企业,经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一些工种岗位、非国有企业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工时制和非综合工时制审批是简便的,中央、省属企业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中心、我们有限时审批,其他的在设区市劳动部门审批就可以。
热点对话
问:企业已开办十几年了,现有近200名员工,多数为十几年老员工。去年,企业订单减少,辞退员工需付巨额补偿金。但现企业实在有困难,该如何处理?
赵春山:企业可选择灵活用工形式,如进行轮岗培训或有期限放假。轮岗培训、有期限放假工资待遇应通过职工集体协商,确定工资。
问:企业实行轮岗休息,工资该如何发放,是否还需要继续做社保和医保?
赵春山:企业须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是至少按不低于本人工资70%,或单位月平均工资的60%,困难企业经批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给。在此期间,医保和社保还是必须照旧缴交。
问:根据《意见》,企业可以采取哪些灵活的就业方式?
赵春山:对于建筑业完成一定工量的,可选择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餐饮服务等不满三个月用工的,可选择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对于每天不超过4小时的用工,可选择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对于临时性、短暂性、替代性等岗位的用工,企业可选择直接用工或劳务派遣,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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