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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年内贷款“连续逾期期数”达到6期者不予贷款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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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今后将是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借款申请人如存在“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或“近2年内(含),信用报告中累计逾期期数达到12期的,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等情况,将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是记者昨日从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的。
据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我市出台实施的《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中使用征信记录审核管理的暂行通知》,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中个人征信记录的应用,在加强贷款审批的同时,也有效防范和降低了贷款风险。
出台实施的《暂行通知》明确,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提交的《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查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或未履行如实告知债务等情况,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
《暂行通知》规定,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有“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近2年内(含),信用报告中(含助学贷款)累计逾期期数达到12期的,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的;
近2年内(含),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记录达到180天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曾被通过法律途径诉讼或仲裁(含律师催告)进行追缴的;
曾利用各种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但《暂行通知》同时也规定,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逾期记录,确因非恶意原因造成欠款的,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后,经审核、确认后可予以受理并正常审批。
2年以前,信用报告中(含助学贷款)累计逾期期数达到12期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
2年以内(含),信用报告中(含助学贷款)累计逾期期数为6至11期(含)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3至5期(含);
“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逾期记录全部是因未缴纳年费所致,并无其他交易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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