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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新规
2009-04-30
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了《关于福州市市直及各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据介绍,机关事业参保人员申报养老保险费基数为本人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计算。工资总额低于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所核定的本人档案工资标准的,以档案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执行年薪制的参保人员,本人工资总额超过当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缴费。 据悉,本意见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焦点一】 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 按规定应参保但未参保单位,现申请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其1995年1月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应从1995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1995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应从参加工作时间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经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从其所在单位纳入养老保险之月起支付。 参保人员补缴历年中断缴费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为本人补缴当月的工资总额;其所在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如下:补缴2004年6月前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25%和2%;补缴2004年7月到2004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25%和5%;从2005年1月起补缴的个人缴费比例每年增加1%,最高为8%。 1995年1月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应参保但未参保的退休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申请补办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和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为本人办理参保当月退休金总额,单位和个人补缴比例按照在职人员缴费比例分段计算。补缴年限:国家干部、原固定工人为10年,合同制工人、聘用制人员、集体所有制职工为15年。其养老金从办理补缴之月起支付。 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相应的缴费年限。重新就业恢复缴费时应按新套改的档案工资缴费,并一次性补足增资部分的养老保险费。 被撤销、改制的单位应从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其改制方案之日起申请暂缓缴费,在此期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发放,待首期养老保险清偿费到账后,养老金转由社会化发放。其档案暂由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并按规定办理调整养老金手续。 【焦点二】 养老金支付条件的认定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非在编人员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缴费的应提前两个月办理退休资格预审。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核发养老金手续的,延迟月份养老金由原单位负责支付;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应在法定退休的前一个月,由本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由本人提前一个月向人事关系代理机构申请报批退休,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养老金从办理核发手续当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若其无在职人员缴费时,需对离退休(含退职)人员的养老金进行清偿。清偿标准按我市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5倍核定;未缴纳清偿费用的,遇到调整养老金时,暂不调整其退休人员养老金,在缴纳清偿费用之月起,给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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