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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出台建筑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管理新规
2009-04-30
  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联合发文,对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管理做出了新的规定,如不允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每个施工现场必须配置1名以上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由双方签订变为三方签订,承包协议中必须载明各项劳动用工管理内容等。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劳动用工环境要求更加严格,但由于一些建筑企业用工时间短,人员流动性大,且职工中多数为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劳动用工管理存在很多问题,致使我市建筑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长期处于较低状态,经常发生劳资纠纷,不但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同时也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以往,建筑业企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工程项目部与农民工签订,新规定则增加了班组长一方,规定由三方共同签订劳动合同,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带班班组长必须按要求做好农民工进场登记、出勤考核和农民工日常管理工作。新规定还要求,建筑企业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公布处理劳资投诉电话,在总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协议、分项工程承包协议中必须载明劳动用工管理内容。   新规定还明确,建筑业企业必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项目的劳动用工管理,不允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施工现场使用总人数在200名以下时,应设置至少1名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使用总人数在200至500名时,应设置1名以上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使用总人数超过500名以上时,应设置2名以上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宁德晚报记者林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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