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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6日分组审议《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记者了解到,该《条例(修订草案)》在1987年颁布实施的原《条例》基础上新增了水下文物、涉台文物和革命文物保护内容。
毗邻海域水下文物保护成重点。《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水下文物”一章,其中规定:“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开展巡查,防范和查处涉及海域内的水下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涉台文物保护部门职责有规定。据初步调查,全省不可移动的涉台文物有1076处,总量占全国涉台文物的80%左右。《条例(修订草案)》将“涉台文物”专列一章,其中规定:“开展闽台文物交流活动,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备案。”
革命文物拟建信息数据库。我省境内遗存有数量众多的各个历史时期的革命遗址、革命纪念建筑和可移动的革命文物,特别是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以闽西赣南为中心的中央苏区遗留下了大量的革命旧址、纪念性建筑等各类文物。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在对《条例(修订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中建议专门增列一章,其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革命历史文物史料的调查征集,保护收藏、陈列展示、建档、研究等工作,建立革命文物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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