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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修订文物管理条例 保护水下和涉台文物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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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物和涉台文物是福建省文物保护的重点,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昨天听取了关于《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这部将提交本次会议初审的法规为保护水下文物和涉台文物分别设立专章予以规范。
受经济利益驱动,近年来福建省沿海一带水下文物被盗、哄抢、非法打捞等情况频繁发生。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在水下文物保护单位和水下文物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建设工程以及爆破、钻探、挖掘、捕捞、养殖、潜水等活动。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开展巡查,防范和查处涉及海域内的水下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打捞、哄抢、破坏海域内水下文物,由公安边防部门追缴文物,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作业工具,并处以1万~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草案还规定,福建省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涉台文物保护总体规划,报福建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总体规划中应明确涉台文物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分区确定保护措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保护不可移动的涉台文物,对有价值的不可移动涉台文物可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涉台文物特别丰富的村镇、街区,由福建省政府依法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镇(乡)、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报国务院备案,并实施整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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