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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 机动车罚单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本金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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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交通违法罚单逾期未处理的,加处的滞纳金不得超出罚款金额。此外,市区内的交通罚单,可到交巡警支队或任一交巡警大队处理。这是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获悉的。
陈某因乱停车被民警开具了《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处罚金100元。《处罚决定书》确认,司机的违法行为是与驾驶证捆绑,若从开罚单起15日内不处理,每天追加罚金金额3%的滞纳金。而小车的驾驶证是6年一检,市区的司机常常是年检前才去处理罚单,1张100元的罚单,6年后就成了6570元。但4月1日起,陈某的缴纳的滞纳金最高不能多于罚款本金100元。
4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下同)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省交警总队也发布相关通知,4月1日起,交通违法行为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实施前产生的罚单),加处的罚款金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记者同时了解到,4月1日起市区内的交通罚单,可选择交巡警支队或任一交巡警大队一并处理。例如,林某在鼓楼区、晋安区都内“吃”了罚单,他只需到鼓楼交巡警大队便可将罚单处理完毕。此外,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属于高速公路上监控的,可到任一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属于高速公路之外监控的,可在任一设区公安局交警支、大队接受处理。
目前,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正对福建省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3月26日18时30分至3月27日7时30分,3月27日18时30分至3月30日7时30分,业务系统停止运作,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停止工作,农业银行各网点、自助缴费机和网上银行也停止交通违法缴款业务。(记者 郑舒 通讯员 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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