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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前未缴的滞纳金不得超本金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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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快报讯(记者 肖彬)住在福州仓山的小范这几天很苦恼,他报考了小车驾驶证,但是驾管所不让考,因为他原先的摩托车驾驶证上有项交通违章罚单没去处理。小范去处理罚单时眼睛都直了,原先只有200元的罚单,滞纳金竟然有5000多元。“这滞纳金也太高了吧。”小范说。
2008年12月20日起,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新的《程序规定》最引人关注的是对交通违法罚款的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本金。该消息发布之后,人们最关注的是,在《程序规定》执行之前已产生的滞纳金该怎么处理呢?
昨日,记者从省、市交管部门获悉,省交警总队已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该细则规定:4月1日起,交通违法行为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加处的罚款金额(包括《程序规定》实施前产生的)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这就意味着,小范的天价滞纳金4月1日后,就被降到了200元。
电子眼“看不清”驾驶员
不能强制扣驾驶证的分
同时,《通知》还首次明确提出,“交通技术监控的违法行为(除涉及营运客车外),无法确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驾驶人的,只对违法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予以处罚,不能强制要求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并予以记分”。
处理交通罚单不再限区域
4月1日以后一站搞定
处理交通处罚单,以前都是在鼓楼收到的《通知书》就要去鼓楼交巡警大队去裁决打单,在仓山收到的《通知书》就只能到仓山交巡警大队去处理,4月1日以后就全部“银联”了,在一处即可处理完毕。
《通知》明确,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可在任一设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接受处理。受理机关不得推脱或要求到其他大队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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