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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犯罪不能只罚三五万 力度不够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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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损坏的速度,远远大于我们城市建设的速度。”昨日,《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订草案列专章立法保护水下文物和涉台文物。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要加大对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因为“罚款三五万,惩戒力度明显不够”。
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文物不可再生。可有些建设单位,明明知道地下有文物,仍不经考古调查和勘探就擅自开工。这种情况目前定的罚款幅度从1万到5万元,对很多文物犯罪来说,简直微不足道。而其他省份的罚款幅度,有从5万到50万元的先例。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重新考虑罚款幅度,加大惩戒力度。
据悉,近年来,宁德、福州、莆田、泉州、漳州等地,频繁发生被盗、哄抢和非法打捞等情况,部分水下文物遗址遭毁。因此,我省此次将通过立法,遏制频繁发生的水下文物盗捞、哄抢行为。
此次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在水下文物保护单位和水下文物保护范围内,因渔业生产、工程建设施工需要进行潜水作业、挖掘作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此外,目前我省已普查登记的涉台文物有1076处,占全国总量的80%。修订草案还规定了涉台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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