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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二审稿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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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来闽开发农业可享多项优惠
台胞来闽开发农业,除可享受与我省居民同等的居民待遇,还在用地、用海、融资等方面可享受一系列优惠。昨天,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了《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草案修改稿),吸收一审意见和向公众征集的意见,二审稿有多处新规定。
《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是全国第一部两岸农业合作的地方性法规,一审稿已明确参与农业合作台胞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和鼓励闽台农业合作的8种项目以及保障闽台农业合作的6方面措施。二审稿的优惠措施进一步扩大,省涉台法律研究中心负责人向记者详细解读了二审稿的三大亮点。
扩大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
二审稿规定,台湾同胞可以在市、县(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登记申请设立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个体工商户。他们的经营范围相对以往将有所扩大,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自产产品零售业、农业机械的生产和销售、农产品和农业技术进出口、农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休闲农业等。二审稿还明确,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可依法发起或者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抵押贷款手段更灵活
二审稿规定,省政府设立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市、县(区)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这是我省首次立法规定设立此项专项资金。同时,为了缓解台胞投资农业融资难题,采纳公众意见,二审稿将台胞贷款抵押财产范围扩大为其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用地用海更方便更优惠
用地方面,二审稿规定闽台农业合作项目需要使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使用其他农村集体土地的,可以通过投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用海方面,规定台湾同胞投资海水养殖业的,经依法批准可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可以向金融机构抵押,申请贷款。
(记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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