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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需报备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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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晚报讯(记者王晓 实习生苏远玉)记者从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为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用人单位将最低工资标准等同于最低薪酬,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根据省劳动保障厅有关通知精神,我市将建立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
据悉,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实行分级环境理,即:用人单位在省工商行政环境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在设区市工商行政环境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报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环境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用人单位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发放最低工资标准中是否已剔除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补偿劳动者特殊消耗及生活费用支出的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等);对未剔除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应提出指导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对方案修改后重新报备。
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限为3个月,期满后用人单位仍无法正常支付工资的,须再次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延期报备。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劳动者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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