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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被锯片击伤 雇主承担一半责任赔偿4万多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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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讯 装修工阮某工作时被飞出的锯片击伤左眼,于是向装修公司和雇佣他的邓某和肖某索赔。日前,鼓楼法院经审理,确认阮某与邓、肖二人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判定两人赔偿阮某4万余元。
2006年3月,阮某到某大厦进行水电装修,施工中左眼被锯片击中。做手术前,除亲属签字外,邓、肖两人也在同意书上签了字。事后经鉴定,阮某为八级伤残。
阮某认为,他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某装修公司和直接找他做工的邓、肖两人都有责任赔偿其损失。阮某遂将三方都告上法庭,索赔10万余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某公司否认雇佣了阮某,称双方没有任何关系。邓、肖二人不出庭,也没有答辩。庭审中,法庭主要对阮某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阮某没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某公司是阮某所从事施工项目的发包人或分包人,因此,阮某要求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没有依据。
而根据阮某提交的手术同意书和其他证据,法院认为,邓、肖两人在明知阮某亲属在手术同意书患者家属一栏中签字的情况下,仍在空白处签字,可视为两人愿为手术各项风险承担责任。同时,有证据证明阮某是肖某叫来施工的。
因此,法院认定邓、肖两人与阮某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两人应对阮某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阮某在装修时对切割锯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谨慎操作,其本身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半责任。
经核算,阮某各项损失为9万余元。法院遂判决邓、肖两人赔偿阮某4万余元。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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