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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法律专家称警方应介入病死猪事件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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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讯 沈海高速惠安黄塘路段截获的30头病死猪(详见本报19日、20日报道),截至目前,运输的面包车司机辛青先仍不知所终,30头病死猪的来龙去脉仍待追查。
这两天看了本报的报道后,不少读者都感到十分震惊。一吴姓读者致电本报:“他们运到泉州的猪肉,在有关部门调查前,我们还不知道有多少。如果不查个水落石出,我们以后连猪肉都怕吃。”
昨日,泉州市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洪所长称,目前,该单位仍在试图寻求惠安警方的支持。但惠安黄塘派出所陈所长向记者表示,该案比较复杂,之前从未有过此类案件。接到农业、交警两个部门的通报后,该派出所已向上级公安机关汇报,正在研究中。
采访中,法律界人士明确认为,辛青先等人的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公安机关应展开追捕。
追查病死猪有法可依
昨日,记者采访了华侨大学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吴情树。
吴情树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病死猪”产生的猪肉是否属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呢?吴情树说,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这些病死猪所产生的猪肉,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如果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就可以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从而认定病死猪是一种“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吴情树说,在本案中,辛青先等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因此,警方现在应追查这批病死猪的来源,并尽快将病死猪交到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外,如果司机知道运输的是病死猪,还参与运输,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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