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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委员建议 将文物保护列入领导干部晋升考核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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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时,有委员建议:将文物保护列入领导干部晋升考核
福建在线讯 “当前,还存在一些地方领导发话就破坏文物的现象。”昨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时,有委员认为,应当把保护文物的工作列入领导干部晋升考核的内容之中。
审议中,有委员指出,尽管当前对文物的保护工作得到不断加强,但存在一些诸如因为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等原因,个别地方领导发话就破坏文物、却往往没有承担责任的现象,这十分不利于文物的保护。因此,建议在该条例中增加相关条款,如把对文物的保护列入到领导干部的晋升考核中,以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
应高标准处罚破坏文物行为
“对破坏文物的行为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这样的处罚太轻了。”有委员提出。他观点得到部分委员的认同。
一些委员会认为,文物不可再生,且当前的文物市场中一些文物的价值十分高昂。为此,有必要提高罚款标准,以震慑一些不法分子破坏文物的行为。建议参考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把罚款标准提高到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革命文物保护没经费不行
我省文物资源丰富,革命文物即是其中之一。
昨日的审议中,有来自革命老区、龙岩的代表列席会议。她认为,修订草案建议修改稿中有关“所在地政府增加经费保护革命文物”的规定不具操作性。她介绍,由于历史原因,龙岩市的很多市、县有大量的革命文物,但由于当地经济相对落后,当地市、县政府很难甚至拨不出经费来保护革命文物,这也使得当前不少革命文物被损毁。
该列席代表的说法引发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鸣:地方性法规的条款制定必须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所在地政府革命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现状,应当通过条例中的条款进行合理规范。
(福州日报记者 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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