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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储卡遭"复制"5万被冒领 储户告银行案开审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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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讯 (记者廖培煌 实习生许钹钹 林海萍)虽然存折和银行卡都在手上,密码也没有泄露,但是存在银行里的50500元却离奇地从账户上消失。储户为此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返还存款及利息。昨日,这起案件在鲤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但没有当庭宣判。
5万存款仅剩10多元
“存折和卡一直在我身上,密码也从没有泄露过,可钱突然间少了50500元!”让惠安人吴某堂难过的是,这笔存款是其父亲因车祸死亡而获得的赔偿款。
2005年6月19日,吴某堂在一家银行开设活期存折一张,并办理了储蓄卡一张。2006年12月24日,吴某堂将父亲车祸死亡的一笔赔偿金人民币51820元存入该储蓄卡。2006年12月30日,吴某堂到市区泉秀街该银行自动取款机上,两次取款1300元,当时卡内余额还有50519.23元。2007年1月6日,吴某堂再次到该行ATM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发现存款余额竟少了50500元,存款余额显示剩下不到20元。
其后两年时间,吴某堂与银行交涉,要求归还存款及其利息,均被拒绝。
犯罪分子复制银行卡
接到报警的丰泽公安分局市区刑侦中队受理了此案。在吴先生报警前后,警方接到另外两起报警,都是银行存款无缘无故被转走,而最后一次取款都是在客运中心站附近的一台ATM机上。
据了解,2006年12月31日凌晨,吴某堂的银行卡在宝洲街一家银行的ATM机多次操作,转账4笔金额共50500元。警方发现,是两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取走了这些钱款,而其他几名储户的银行存款被冒领,也是这两名男子所为。
吴某堂称,在他的存款被盗转后,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该取款机已被不法分子安装了针孔摄像头。
警方调查后初步判断,包括吴某堂在内,另外几名储户ATM机取款时,银行卡信息已被犯罪分子盗取复制,同时犯罪分子在ATM机上安装针孔摄像头,偷录密码,随后利用复制的银行卡和密码盗领储户的存款。
五大焦点双方僵持不下
吴某堂认为,钱存入银行,该行应保障他的存款安全。在他的存款被盗转之前,存折、银行卡从未离过身或丢失,密码也未曾泄露。银行没有尽到责任,疏于安全管理,错误地将他的存款转给第三方。因此,存款被盗转,银行负有绝对过错。
昨日庭审中,双方就几个焦点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
焦点一:储户的5万余元存款是否被冒领?储户吴某堂认为,自己的钱被冒领了,且在同一台ATM机上接连发生同样事件。银行则认为,存在储户自己取款、让熟人取款或者被冒领的可能性,银行主张,储户不能证明事发时卡在其身上,密码没有向别人透露。储户认为,谁取走的款项可以通过银行的监控录像来证明。银行表示,根据规定,监控录像只能保留1个月。
焦点二:谁承担举证义务?银行主张,储户称存款被冒领则应由储户提供证据证明。储户吴某堂认为,在储蓄卡没有丢失的情况下,银行作为专业金融管理机构,有能力也应该提供证据。另外,如果银行认为是他自己或者叫人取走款项,银行也应证明。
焦点三:储蓄存款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储户吴某堂认为,签协议时银行并没有详细告知条款,应视为无效。而银行则认为,原告在办理银行卡时已经阅读了合同,且已签名确认,应视为接受。
焦点四:银行是否应返还储户存款?银行认为,已按照合同约定,尽到支付存款义务。储户则认为银行支付对象错误,放在银行的存款被冒领,应视为银行损失。
焦点五:是否适用“先民后刑”法则?庭审中,银行主张,本案应先走刑事程序,由公安机关查明事实,抓获犯罪分子,再来研究民事责任。储户认为,刑事调查还不知何时有结果,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可以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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