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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7岁男生死在操场桌橱 学校补助8.5万元
2009-04-30
     福建在线讯 7岁男生离奇死在学校操场桌橱内(详见本报昨日A5版),死因仍待调查。事发学校与家长已签订了协议书,学校一次性补助8.5万元。昨日,吴某灿的遗体已在安溪殡仪馆火化。  昨日,安溪警方称,男孩死因还是谜团,事发班级老师的说法还不足以采信,不方便向媒体透露。另外,法医鉴定结果还未出来,还需一两天。   昨日,记者从死者家属那获悉,前晚9时许,他们与校方责任人吴校长签订了协议书。协议内容:一是鉴于甲方的家庭情况比较困难,一次性补助死者吴某灿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八万五千元整,补助款项当场付清;二是至签订协议之日起,甲方不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进行信访、上访、诉讼媒体,不再对石门小学的老师、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任何诉求。  那么学校如何监管保护学生安全?昨日,安溪县教育局陈局长告诉记者,按照教育部门有关要求,学校老师在每节课上课前几分钟,都要对所在班级学生进行点名,发现未到学生,应利用通讯工具,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查明原因,如果与家长联系不上,应及时家访。  针对此案,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林培德律师认为,学校对在校的学生特别是未成年人具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林培德律师认为,在这起事件中,负责的老师和学校未尽到安全保护的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因第三人伤害而致死亡,学校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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