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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穿防弹背心书记入狱后房产被查封引争议
2009-04-30
黄金高 资料图   距2月27日召开的听证会已过去半个月,54岁的福建莆田妇女黄秀珠及其亲属,仍在忐忑中等待福建南平中级法院(下称南平中院)的裁决。该裁决将决定,他们主张产权的三处房产,是否将会被视为原福建省连江县县委书记黄金高的个人财产而被法院没收。   黄秀珠是黄金高的前妻,二人于1977年在莆田结婚并育有子女。但早在1991年即离婚。 黄金高于2004年8月11日投书人民网,揭露福建一起难以深入查处的腐败案件而闻名全国,因经常被恐吓,他出门总穿着防弹衣,被称为“防弹衣书记”。黄在信中说,为查案他受到生命威胁并不感到意外,但得不到上级和有关部门支持,令他深感困惑。特别是在查办该案过程中,不断有各种阻力进行干扰,似乎有一张看不见的大网,试图盖住这个腐败案件,这种政治漩涡令其困惑难解。 该信刊出三天后,福建官方网站刊登了《福州市委市政府正面回应黄金高致信人民网事件》等九篇批判黄金高的文章,认为黄金高所讲问题不实。随后被福建官方定性为“不讲政治,不讲大局”;后又在当年年底因涉嫌腐败,被福建纪检部门“双规”。 包括已离婚十余载的黄秀珠、黄秀珠和黄金高的子女,以及和黄金高稍有关联的诸多人员,都被卷入该案。很多人被调查甚至羁押,其中不少人还被查抄了资产。黄金高本人于2005年11月被南平中院认定犯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黄金高案因折射出中国官场生态和法治困境而影响深远。就在黄金高已经入狱服刑近三年、该案渐渐淡出舆论视野时,南平中院于2008年10月启动了对其财产刑的执行,查封了三处房产。被查封的三处房产的产权人,是迄今已与黄金高离婚长达18年的黄秀珠及其亲属,他们对此提出异议。南平中院于今年2月27日召开“财产刑执行案外人异议听证会”。 这场由黄金高案引发的后续风波,凸显中国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中的许多法律空白,也充分展示了财产刑执行与私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之间的矛盾;尤其是颇具中国特色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一刑罚是否应当取消,也引发理论界关注。据《财经》 房产争议 前妻房产来源是否“清白” 2008年10月7日,黄金高入狱服刑近三年,南平中院发布公告,查封了坐落于福建莆田市城厢区后港路1147号,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前埔街21弄1号楼605室,福州市阳光城10幢503室三处房产。法院公告称,黄金高案的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判处没收黄金高个人全部财产,并追缴犯罪所得上缴国库,故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黄金高所有的以黄秀珠名义购买或建造的前述房产。 但此公告引起争议。早在1991年,已经同黄金高离婚的黄秀珠及她的两位兄弟黄俊英、黄俊汉提出异议,认为前述房产属于他们合法所有。 2009年2月27日上午,南平中院就此申请召开听证会。黄秀珠和代理律师做了陈述并举证。据南平中院2005年所作的黄金高案刑事判决书,黄金高犯受贿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同时判决追缴黄金高犯罪及违法所得的大量资金和财物。判决书确认,黄金高案发后,检察机关将黄金高以其本人及其他人名字存入数家银行的资金冻结,并扣押了相关财物。这些财产被认定为属黄金高受贿贪污所得,被罚没。 律师举证 房产不属黄金高个人财产 黄秀珠的代理律师认为,上述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说明,赃款已经全部足额追缴,需要执行的只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该判决并未列明黄金高“个人全部财产”的内容和范围,也没有提及前述三处争议房产,仅依据该判决就要没收这些房产,没有法律依据。 代理律师表示,按照《物权法》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不动产产权应以登记为准。律师并对此进行了举证: ——— 位于莆田城厢区后港路1147号的两幢房屋,是案外人黄俊英、黄俊汉与朋友于1998年前后买地集资建造的,部分付款收据在三年前即被福州市纪委收走,至今未退还。 ——— 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前埔街21弄1号楼605室的房产,原系规划局单位集资房,在1999年前后以6万元价款转让给黄秀珠,房屋产权登记显示的所有者也为黄秀珠。 ——— 位于福州市阳光城10幢503室房产,由黄秀珠于2001年购买,确有部分资金为黄金高所出。但根据黄金高本人所写的 《关于黄金高应给黄秀珠家庭婚内财产的申述》中称,他与黄秀珠于1991年5月17日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对家庭现金资产进行分割,他当时隐瞒了近200万元的现金资产,这些资产是在黄金高进入官场之前的从商阶段,即1977年至1991年期间,他本人通过参与对台贸易、投资鳗鱼养殖业、字画根雕裱画贸易等合法途径赚得。之后,用这笔资金为黄秀珠购置房产,是作为给前妻及子女的补偿。 听证会上,法官要求异议人就其购买房产的资金来源进行举证。对此,黄秀珠的一位家属极为不满,他认为,这些房产的权属自黄金高案判决生效时至今都没有发生变动,法院应当向产权人证明这些房产是属于黄金高“个人财产”,才能执行,而不是要求产权人“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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