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部分企业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稳定就业岗位 |
2009-04-30 |
|
福建在线讯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联合发布《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明确当前的工作重点是稳定劳动关系,鼓励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出口加工型企业经批准
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省部分企业特别是以出口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增加,劳动争议和举报投诉案件数量上升。
意见要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分类指导。
一是指导企业分类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建筑业完成一定工量的,可指导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餐饮服务等不满3个月用工的,可指导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对于每天不超过4小时的用工,可指导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对于临时性、短期性、替代性等岗位的用工,可指导企业选择直接用工或劳务派遣,签订劳动合同。
二是加强对企业工时制度的指导。对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出口加工型企业和季节性、自然条件限制、需连续作业的企业,经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一些工种岗位、非国有企业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
困难企业可以定期放假
要鼓励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围绕保障就业、稳定劳动关系,尽最大努力不裁员或少裁员。对于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可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对于困难企业经与职工协商、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后,可以采用定期放假的办法,让部分职工暂时离岗休息,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
同时,加强对困难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指导和管理。对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指导企业依法履行裁员程序。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