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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实招 尽最大的努力不裁员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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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可通过缩短工时、轮岗休息、适时安排年休假、轮岗培训、协商薪酬等办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尽最大努力不裁员或少裁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联合下发指导意见,稳定当前经济形势下的就业。
尽最大努力 不裁员或少裁员
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省部分企业特别是以出口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增加,劳动争议和举报投诉案件数量上升。对此,指导意见还强调,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劳动、工会、企业),要积极鼓励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通过缩短工时、轮岗休息、适时安排年休假、轮岗培训、协商薪酬等办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尽最大努力不裁员或少裁员。对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可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对困难企业经与职工协商、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后,可采用定期放假的办法,让部分职工暂时离岗休息,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
同时,我省将加强对困难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指导和管理。对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20名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制定裁减人员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还需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听取意见并对裁员方案进行修改后正式公布。另外,组织实施裁减人员方案,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为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被裁减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要分类指导
《指导意见》还指出,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加强指导,制定适合各类用工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供用人单位参考使用。比如,对建筑业完成一定工量的,可指导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餐饮服务等不满三个月用工的,可指导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对于每天不超过4小时的用工,可指导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对于临时性、短期性、替代性等岗位的用工,可指导企业选择直接用工或劳务派遣,签订劳动合同。
工资保证金制 实施范围扩大
指导意见还指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建设、交通、水利、经贸、银行等部门紧密配合,在总结建设领域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将实施范围扩展到交通、水利等从事建设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确保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对曾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和存在拖欠工资隐患的企业,要实施重点监控。 (记者 王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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