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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30
  福建在线福州3月14日专电(记者康淼)患肝硬化的郑先生向厦门一家医药公司购买了6瓶人血白蛋白,后来证明这些都是假药,他注射了这6瓶假药。虽然郑先生的死亡是其病情自然发展结果,但假冒人血白蛋白在其死亡结果中具有一定参与度,该医药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5万元。该案被列入福建省消委会日前公布的2008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据福建省消委会介绍,2007年6月,生前患肝硬化的郑先生向厦门市美信好又惠医药有限公司海沧分店购买了6瓶人血白蛋白。随后,郑先生在厦门市海沧区石塘社区服务中心注射了这6瓶人血白蛋白。后经厦门药监部门认定,郑先生购买、使用的这6瓶人血白蛋白是假药。   据死者郑先生的主治医生--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董博士在法庭上的解释:注射人血白蛋白对于处在肝硬化中晚期的郑先生来说能够补充其自身缺少的白蛋白,起到维持生命的作用,同时也是综合治疗的一部分。假药的药品成分含量很低,对病人的治疗没有帮助,可能耽误有效治疗,或者是掺杂有害物质,理论上会加速死亡。   2008年9月5日,厦门市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虽然郑先生的死亡是其病情自然发展结果,但“美信好又惠”销售的假冒人血白蛋白在其死亡结果中具有一定参与度,侵害了郑先生的生命健康权。药店的过错行为给死者家属造成一定损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酌情由药店负担死者家属20%的经济损失,判令“美信好又惠”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5万元(家属索赔81万元)。一审判决后,“美信好又惠”提出上诉。这起案件经二审裁决维持一审判决。   福建省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认为,该案件法院用“参与度”的概念,对售假者责任的认定是一大突破。在认定了假药之后,消费者不必花费大量的精力去证明假药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关联性,而只要以售假者无法提供免责情形,就能认定其对死亡“具有一定的参与度”,从而确定了售假者的过错责任,并为消费者的索赔提供有力的依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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