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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发布公告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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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办法》的规定,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就《福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法规草案全文公布在福州人大网(www.fzrd.gov.cn)上,欢迎各界人士报名参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内容
1、商业街(区)规划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的停车场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在具备条件的区域设置适量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定是否可行。
2、关于设立临时停车场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是否合理。
3、利用城市道路资源,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解决老住宅小区停车泊位不足和居民夜间停车难的规定是否可行。
4、法规可以规定哪些具体的措施,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对外开放。
5、未实行物业管理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由业主委托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可以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是否合适。
二、听证时间
4月8日(星期三)9时00分至11时30分
三、听证地点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七楼会议室
四、听证报名办法
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报名,报名采用电话、传真或信函方式。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接受电话、传真报名。报名听证陈述人的,须同时告知所发言的观点和理由。
报名截止时间:2009年3月25日16时
报名电话:0591-87115530、87988577(上班时间)
报名传真:0591-83333198、87115530
报名信函寄送地址:福州市古田路40号,邮政编码:350005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五、听证人
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部分委员
六、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
听证陈述人名额为10名,根据报名的先后顺序及意见、建议代表性进行遴选,由会议组织者确定并于4月1日前通知参加人。每位陈述人发言时间限定10分钟以内。陈述人若受时间限制或者其他原因未能完成发言的,其所准备的书面发言材料与其他陈述人发言笔录具有同等效力。
听证会公开举行,设立旁听席,听证旁听人名额为20人,在报名听证陈述人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和报名旁听的人员中确定,由会议组织者于4月1日前通知旁听人。旁听人可提交对听证内容的书面意见,其意见与陈述人发言笔录具有同等效力。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200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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