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网(中图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中国图鉴社)官方网站

印象中国 国家礼仪 中国特色 国家记忆 全民学习 图文聚焦 中图消息 政策法规
国图工程 国礼系列 图鉴国情 图鉴国史 图解国学 合作单位 合作媒体 办事指南
图鉴精品 国礼品鉴 国情集萃 国史系列 国学精华 中图推荐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首页
当前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中图社消息 > 地区消息 > 福建 >
   中图推荐
政治人物:胡
胡锦涛,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国共
·政治人物:胡锦涛
·政治人物:吴邦国
·政治人物:温家宝
中国特色总网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
厦门一油桶爆燃致幼儿伤残 侵权人被判赔35万元
2009-04-30
  福建在线福州2月26日电(记者郑良)厦门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集美区法院一审判决,厦门一家建机机械经营部向两名幼儿支付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5万余元;若机械经营部的财产不足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合伙人苏某、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12月6日,厦门一家建机机械经营部的蒋某在集美区西亭居委会的一处民宅内搬运装有柴油的油桶时,油桶突然发生爆燃,喷出的油火飞溅到在一旁观看的幼童龙某(5岁)和吴某(2岁)身上,并继续剧烈燃烧,将他们包括面部在内的身体多处严重烧伤。经司法鉴定确认烧伤严重程度,吴某达到3级伤残,龙某达到4级伤残。   法院审理查明,机械经营部由苏某与蒋某合伙开办,蒋某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应由机械经营部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苏某、蒋某按合伙协议约定用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指出,两名幼儿的母亲也在现场,但疏于照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20%的责任,机械经营部应依法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5万余元。(完)
     相关链接
    ·福建省委"四个专题"调研组深入宁
    ·福建土楼永定客家土楼国际摄影大赛开镜
    ·今天福建大部分地区高温超过35℃
    ·福建省3台精品剧目将进京献演
    ·《国务院支持福建省加快海西建设若干意见》
    ·福建人游武夷可享受景区门票半价优惠
    ·7月11日至9月20日福建人游武夷山可享门票半
    ·福建师大学生暑期赴德化社会实践
    ·福建普通高招录取工作启动 咨询服务电话开
    ·福建省政府安全生产督查组莅漳检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电话:010-63085539 传真:010-63083953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65号4楼
    技术支持:中华职工学习网网络中心 北京政产学研资讯技术研究院 京ICP备091106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