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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施行违法最高罚1万
2009-04-30
  福建在线讯《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日,省电力公司、福州电业局、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联合在宝龙城市广场举行宣传活动。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收购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收购单位应依法建立收购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业务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收购台账或者未依法如实进行登记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同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种植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清除或者砍伐。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发电设施、 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今后,若发现有人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市民可拨打95598向福州电业局举报。线索一经查实,举报人将获1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奖励。对于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有关部门将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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