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昨实施 |
2009-04-30 |
|
福建在线讯(记者 陈洪亮 通讯员 陈华 陈蒸)昨日,《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正式实施。据悉,现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是国务院1987年颁布实施的,而该办法则是我省首次立法,具有地方特色。《办法》由我省数十个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历时四年多反复讨论修改完善,于今年1月13日通过。
《办法》细化和新增了内容,规定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职责,突发安全事件,政府有责任调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营,以及突发事件时赋予电力企业采取中止供电、修剪砍伐林木、清除建筑物等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办法》对禁止实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规定更为详尽。明确规定禁止在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附近从事焚烧或者堆放谷物、草料、油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明确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升空气球及其他空中飘动物等。
“偷走十几米的电线,有时会造成成百上千户居民停电,电力部门也要花上很多钱更换整条线路。”数据表示,2007年,破坏电力设施发案1075起,直接经济损失1092.2万元。为防止盗窃电力设施,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业务的,最高可处2万元罚款;未建立收购台账或者未依法如实进行登记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