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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合同需标购物次数
2009-04-30
  近日,国务院颁布《旅行社条例》指出,今年5月1日起,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都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昨日,福州市旅游质量监督所负责人表示,届时,福州将按新条例有关规定实施。   据了解,新条例规定,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与游客签的合同未载明具体购物次数等细节,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游客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旅行社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据悉,新条例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规定,与以往相比变化最大。旅行社取得许可证之后,要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条例规定,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法院可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新条例大幅提高了惩罚力度,这对规范市场管理将起到很好的作用。”福州市旅游质量监督所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往规定退赔价款,赔偿损失,处以1000元~3万元的处罚;而新条例是处罚1万元~5万元。   (福州晚报记者 汤淌 实习生 叶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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