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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下月施行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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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记者26日从省经贸委、省法制办、省电力公司联合在福州召开的《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宣传贯彻座谈会上获悉,福建省第一个保护电力设施的地方性规章《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福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形势日益严峻,违章建筑、违法开采、侵占线路走廊和种植超高树木导致电力设施受到破坏或影响的事件越来越多,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案件不断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到2008年,全省共发生破坏和盗窃电力设施案件3971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44.8万元。
据悉,《办法》明确了政府部门领导、协调的职能;建立电力设施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预警机制;赋予电力企业防灾避险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力;对禁止实施的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规定更详尽;规范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收购行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更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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