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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法院执行首例注射死刑 今后不再用枪决(图)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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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平被核准执行死刑
N本报记者 杨清竹 通讯员 简三景 文/图 福建在线讯 昨日上午,漳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对罪犯黄志平执行注射死刑。这是漳州首次采用药物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也是我省继福州、厦门后,第三家采用注射死刑的法院。今后,漳州市不再采用枪决方式执行死刑。 2007年7月14日晚,黄志平与同伙吴某、张某(均被判死缓)共谋绑架林某,以勒索钱财来赚钱做生意,并商定杀人灭口。第二天,3人租来轿车,在长泰县、龙海程溪镇等地选择索取赎金地点,并购买了作案工具。随后,黄志平等人还跑到漳州市区的芝山公园,选定了埋尸地点,并将锄头、铁锹等工具藏匿在附近。 当月17日晚上,黄志平将认识的林某骗出,与吴某、张某一同驾车前往龙海程溪镇。行至半路,坐在后排的黄志平用车上的安全带,勒住坐在驾驶室副座的林某脖子,并在吴某、张某的帮助下,当场致林某窒息死亡。按照计划,林某尸体被运到芝山公园掩埋,作案工具等物品扔进了九龙江。 获知林某家人报案后,为掩盖罪行、扰乱侦查视线,在黄志平的指使下,张某冒充林某,给林的朋友阮某打电话,谎称林某因赌博欠债被扣,要阮某拿5万元赎人。尽管黄志平一再耍滑头,但民警很快找出漏洞,查出黄志平等3人正是行凶者。 漳州中院审理认为,黄志平等3人为勒索财物,绑架杀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一审判处黄志平死刑,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决定执行死刑。 漳州中级法院有关领导介绍,经过几年来的探索和筹建,漳州中院在长福山设立刑事审判法庭,并建设了固定刑场,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的,将在该处宣布并执行。此外,漳州中院在人员配置、技术能力、设施条件等方面已经完善,具备了注射执行死刑的条件,而采用药物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体现。 □新闻背景 1997年1月1日,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公布实施,将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注射等方法用法律条文规定下来。不但法律上确定了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合法性地位,且充分体现了我国死刑执行方法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尊重人权、倡导文明执法的精神。联合国《关于保护面临死刑的人权利的保障措施》公约中规定,若被判处死刑后,应当以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执行罪犯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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