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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办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名义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2009-04-30
  福建在线福州2月25日电(记者康淼、孟昭丽)福建省教育厅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学校不得与中介机构、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公办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名义以任何形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这个通知指出,近年来,福建省积极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联合办学工作,对充分发挥优质中职教育资源,加快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促进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联合办学工作的推进和招生规模的扩大,以及国家对中职学生资助政策工作的实施,联合办学也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规范的管理问题。   通知明确,开展联合办学的学校必须是经省、设区市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联合办学的主办方必须是福建省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名义以任何形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联合办学双方学校必须坚持依法办学,坚决杜绝违规行为。各学校不得与中介机构、个人和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和挂靠学籍;不得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资格的学校(机构)和个人联合办学;严禁实行委托招生和代理招生。   福建省教育厅表示,自2009年起,联合办学的所有学校实行年度报备制度,联合办学报备登记时间为每年3月10日前,逾期视同未开展联合办学。即日起,各设区市教育局要组织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自查自纠,全面审查联合办学协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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