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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管理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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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教育厅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管理。通知要求,开展联合办学的学校必须是经省、设区市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联合办学的主办方必须是我省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名义以任何形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办学模式由联办双方商定,提倡“1 1 1”三段式办学模式,即第一学年在协办方学校学习、第二学年在主办方学校学习、第三年在相关企业实习的三段式办学模式。学校应严格落实国家助学金政策,明确由“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来办理国家助学金相关工作,绝不允许出现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享受不到国家助学金、虚假重复报送资助对象、故意隐瞒流失学生套取或滞留挪用国家助学金等违规违法现象。
联合办学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规定,不得乱立项目,擅定标准违法变相收费。招生简章必须明确联办专业和联办形式。各学校不得与中介机构、个人和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和挂靠学籍,不得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资格的学校(机构)和个人联合办学,严禁实行委托招生和代理招生。
联合办学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合作协议,联合办学的各类规章制度、管理细则、学籍档案等必须整理存档,联合办学档案要独立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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