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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校困难新生可在户籍地办助学贷款
2009-04-30
福建在线福州2月21日专电(记者康淼、孟昭丽)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始,福建省普通高校新生中的困难学生,也可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办理助学贷款了;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则由财政全额贴息。 根据《意见》规定,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福建省籍的普通高校学生在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解决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问题。该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贷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贷款不能同时申请获得。 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贷款额度,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按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不上浮,按年计收。 《意见》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考入中央高校以及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福建省地方高校就读的,按高校隶属关系全部由省、市财政承担。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意见》规定,今年,福建省在进一步推进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同时,将着力做好高校新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在条件成熟的县(市、区)逐步推广开展。贷款学生凭有效证件和经办银行要求的资料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共同审核及时发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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