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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制定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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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对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证件领取做出了相关规定。该办法扩大了失业登记范围,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就业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随军家属未就业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情况都可以纳入失业登记范围。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由本人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符合失业登记条件人员,可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受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人员凭证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的视为失业登记自动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全省使用后,原《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不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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