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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政府采购责任人定期轮换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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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福州2月17日电(记者康淼)福建省财政厅近日制定并印发了《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责任工作制度》,根据规定,福建政府采购责任人实行任期制,任期两年,定期轮换。
福建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以前福建各省直机关单位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机构散建于各处室,各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相对比较混乱。《工作制度》明确要求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根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需要确定政府采购责任机构或责任人。各单位应将确定的政府采购责任机构或责任人报省财政厅备案。
根据规定,福建政府采购责任人从单位内部从事与政府采购相关业务的在职工作人员中产生,具体人数由各单位根据需要确定。政府采购责任人经推荐并经单位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填写《福建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责任人备案表》,加盖公章后报省财政厅备案登记。
《工作制度》还规定,政府采购责任人要严守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纪律,不得擅自对外透露评标、谈判等情况;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福建省财政厅将对政府采购责任机构或责任人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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