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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收购废旧电力器材要先“领证”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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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者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也是《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规定的内容。
据悉,《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办法还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种植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清除或者砍伐。 (记者 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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