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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行发布存量房贷利率优惠政策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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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存量房贷利率优惠政策日前出台。记者7日从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获悉,福州地区的借款人2月14日起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借款合同原件到建行贷款经办机构指定地点进行申请,经调查落实符合调整条件的将给予调整。省内其他地区的受理时间及受理方式由各地区自行安排。
建行是目前我省存量房贷业务市场份额当之无愧的“龙头老大”。此次出台的建行存量房贷利率优惠政策规定,凡2008年10月27日前已发放、目前仍有余额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只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均可向建行申请给予利率优惠,具体优惠的幅度则由各贷款经办行自行确定,但最低不低于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70%(即打7折)。这3个条件是:1.该笔贷款已执行利率优惠;2.借款人该笔个人住房贷款无拖欠余额,且前24个月(若贷款存续期尚不足24个月的,则从贷款发放时起计算)内无连续2期或2期以上违约记录;3.借款人在建行的其他贷款不存在违约记录。
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的部分也可下调利率浮动比例。对于2008年10月27日以后发放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也可以向其贷款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优惠利率。
享受优惠利率后,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归还当期本息。如在该笔贷款的剩余还款期内出现未按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归还当期本息的违约行为,建行将取消该笔贷款的利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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