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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规定严禁闲置荒芜耕地
2009-04-30
  据省政府办公厅5日转发的由省农办、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出台的防止耕地抛荒的意见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耕地);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开而不发的耕地,依法收回或进行二次招商,对已办理征用手续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建设的,由县(市、区)组织专业户或集体复耕,未办征地手续的一律照常耕种。   各地要制定抛荒耕地复种计划,实行分类指导:弃农经商和外出务工无力耕种的,乡镇政府要督促发包方组织其他农户代耕;水毁耕地,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民修复,引导和鼓励农民及时复耕;边远山区生产能力低、生产条件差的非基本农田常年抛荒耕地,通过农业结构调整,种植其他经济作物,提高耕地产出率。   同时,鼓励和引导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要积极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入股、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流转承租、经营承包地和抛荒地,财政、农业、供销、金融等部门要在生产资料供应、小额信贷、财政信贷贴息和农业技术等方面提供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抛荒农户不得享受各种种粮补贴。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和城镇下岗职工承包抛荒、闲置耕地发展粮食生产和农业多种经营。   我省还规定,防止耕地抛荒工作由行政一把手负总责,严格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列入领导干部绩效考评和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因工作不力出现大面积抛荒的市、县(区),要进行通报或媒体曝光,并视情况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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