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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裁员20人以上须报告 福建规范和指导企业依法裁员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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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日前,福建省出台《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规范和指导企业依法行使裁减人员权利。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才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办法》规定,单次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制定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裁减对象、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并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方案要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还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对裁员方案进行修改后,正式公布。工会或职工对裁员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为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被裁减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法还指出,1年内累计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也要按照该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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