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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企业单次裁员20人以上须经劳动部门审查
2009-04-30
  为规范企业裁员,保护劳动者权益,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福建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对企业裁员进行规范,企业单次裁员20人以上须经劳动部门审查。   根据这一办法,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单次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制定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裁减对象,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听取劳动部门的意见,对裁员方案进行修改后正式公布;组织实施裁减人员方案,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为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被裁减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用人单位应在裁员方案实施前10日向所在地的市、县(区)劳动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由劳动部门进行审查,若发现裁减人员方案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劳动部门应在裁员方案实施前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修改并报告后,方可组织实施裁减人员方案。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市劳动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根据《办法》规定,凡是一次性裁减人员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企业所在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要在裁减人员方案实施前向设区市劳动部门报告;一次性裁减人员200人以上的企业,设区市劳动部门要在裁减人员方案实施前向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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