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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劳动能力鉴定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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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福州1月2日专电(记者沈汝发)记者从福建省物价局获悉,从2009年1月1日起,一度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劳动能力鉴定(原劳动伤残鉴定)收费项目重新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统一核定为每例320元。
据介绍,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对象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或伤病残职工。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缴纳。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用向所在参保统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据福建省物价局规定,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统一核定为每例32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聘请医疗专家的劳务费、交通费、鉴定场租费、通信费、鉴定会议及会务费、印刷各种鉴定报表、卡片、伤残证书以及有关资料等组织鉴定必要的费用。医院检查诊断费按医疗收费标准收取。
福建省物价局表示,这一收费标准暂定3年,执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并由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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