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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起福建二手房中介佣金不得超过成交价2.5%
2009-04-30
 福建在线福州12月31日电(胡善安)12月30日,福建省建设厅、省工商局联合制订了二手房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新合同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 新合同文本明确规定,中介向买卖双方收取的佣金基准价格不超过合同成交价格的2.5%(买卖双方收费合计),二手房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允许上浮20%,下调不限,具体浮动幅度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文本明确规定,如因买卖双方原因最终未能完成该房产产权过户的,该佣金不退还;因中介原因导致该房产产权不能按规定过户的,中介应退还佣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合同对交易三方的违约责任做了明晰的界定:中介如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私下串通等情况,损害买方或卖方利益的,利益受损方有权解除合同,中介应退还佣金,并向利益受损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买卖双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全额佣金。否则,未支付方除向中介承担支付佣金的义务外,还须向中介承担为实现佣金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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