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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医保卡可在定点药店买处方药
2009-04-30
  N本报记者 王勋   福建在线讯 记者从省医保中心获悉,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从今日起,我省正式调整部分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同时调整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调整首次明确,省级医保职工可购买基本医保目录内的处方药,而在此前,持医保卡只能在定点药店购买非处方药。 起付标准下调   《通知》指出,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符合基本医保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1800元调整为1300元,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由8000元调整为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阶段,在职职工个人分担比例由40%调整为20%(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分担比例为16%);退休人员个人分担比例由30%调整为15%(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分担比例为12%)。   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含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的起付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000元,统筹基金(含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的最高限额由8200元调整为12000元。统筹基金(含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阶段,在职公务员个人分担比例由20%调整为12%(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分担比例为9%),退休公务员个人分担比例由16%调整为7%(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分担比例为5%)。 半月购药费 上限调至150元   参保人员用个人账户资金,到定点零售药店可买基本医保目录内药品,每两周购药费用限额从70元调整为150元。据介绍,此前,持省级医保卡只能到指定药店购买目录内的非处方药,而今后也能买处方药。   另外,2009年度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000元。2009年度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继续执行有关规定,三级及二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二级乙等及二级乙等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750元;公务员起付标准减半。   2009年度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及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8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后,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支付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相应提高,保额15万元保持不变,即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起付标准为8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23万元。   另外,《通知》还调整了公务员医疗费用年终困难补助范围。扩大后的补助范围包括:在一个医疗结算年度内,公务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包括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阶段个人分担比例部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阶段个人分担比例部分及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含现金及个人账户支付),年终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给予80%的补助。   另讯 今起至3日,省医保中心、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管理中心、省委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关闭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含全省联网系统),进行年度医疗费用清算和个人账户计息等工作,届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将暂停受理患者医疗费用刷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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