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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二手房买卖元旦起启用合同范本 明确中介佣金
2009-04-30
从下月1日起,全省二手房买卖将使用统一的合同范本。省建设厅特别提醒,买卖合同生成不等于产权过户,合同生成到产权过户,有一个时间过程,期间可能会出现产权被查封等特殊情况,因此请买卖双方务必注意风险,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福建省建设厅30日公布了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二手房买卖中诸如过户、佣金、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 房地产经纪合同包括《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存量房委托洽谈合同》。 《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明确了中介的佣金等问题。佣金的基准价格为不超过合同成交价格的2.5% (买卖双方收费合计),二手房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允许上浮20%,下浮不限。同时,中介方如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私下串通等情况,损害买方或卖方利益的,利益受损方有权解除合同,中介方应退还佣金,并向利益受损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存量房委托洽谈合同》适用于买卖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买卖,买卖当事人可以选择独家委托也可以委托别家,但选择独家委托后,在委托期内,委托人就不能未经同意找别的中介买卖房;中介一方受托人也不得不经同意将受托事项转委托给别人。否则,违约方将要支付违约金。 (记者 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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