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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元旦起可不罚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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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包括在禁鸣喇叭路段鸣喇叭、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在停止线上停车等
福建在线讯 (记者 刘龙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昨日发布消息,明年1月1日起,机动车副驾驶座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等17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在交警指出其违法行为后,立即改正的,将给予口头警告,不再实施行政处罚。
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说,驾驶人被警告后拒不改正的,交警仍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该负责人称,不处罚并不等同于纵容驾驶人可以无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而是本着人性化的管理原则,更好地规范市民的交通违法行为。
17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是指未造成交通事故或交通堵塞的交通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经民警确认机动车并查询,认定机动车登记合法有效的。
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经民警查询,确认机动车已核发有效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经民警确认驾驶人的身份证,并经查询后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有效准驾资格的。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经民警确认驾驶人的身份证,并经查询后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有效准驾资格的。
机动车在白天和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近光灯、远光灯不亮的。
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在车上,经口头警告后立即驶离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公路车行道上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或者营运客车、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除外。
驾驶运输蔬菜、瓜果、肉蛋禽、水产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发生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临时交通管制期间,违反交通管制规定,情节轻微的。但在高速公路临时交通管制期间,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的除外。
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驾驶室副座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因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不准确、不规范、不清晰,而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
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在停止线上停车的。
因运送急救病人到医院,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但未达20%,且未超过该车型最高限速值3公里(含)的。
其他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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