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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定元旦起离婚分割房屋单方可办产权
2009-04-30
元旦起,离异的夫妻不用为对方不愿去办房屋产权转移而苦恼了。(福建)省建设厅编制发布的《福建省房屋登记工作规程(暂行)》将从元旦开始实施。规程明确了符合10种条件之一,可单方提出房屋登记申请,其中就包括上述因离婚协议取得房屋的情况。 据悉, 按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涉及房屋权利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但规程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提出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经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三)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四)通过行政机关依法处置取得房屋权利;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六)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离婚,以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取得房屋权利;(七)依法申请变更登记;(八)房屋灭失,注销房屋所有权;(九)放弃房屋权利;(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程还明确规定要注明共有份额。规程指出,今后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统一要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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