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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员超20人须征求员工意见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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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福州讯(记者张)从2009年1月1日开始,企业大规模的裁员行动必须征询工会组织或全体员工的意见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日正式出台《福建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企业裁员必须征询员工意见,并要办妥被裁员工的福利保险的转移手续。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必须制定裁减人员方案并须提前一个月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用人单位还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企业的裁员方案中,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必须的条件。员工被裁之后,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为被裁减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在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单位被裁减的人员。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
为了防止企业为规避前述规定而故意每次裁员人数少于20人,《办法》还明确,用人单位一年内累计裁减人员20人以上,也将实行这一规定。这将有效避免用人单位钻空子,逃避规定的约束。不过,有6类人员是用人单位不能裁减的,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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