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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车撞摩托致司机死亡 两保险公司成被告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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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机动车一般都只交一份交强险,发生车祸后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然而,一家集装箱运输公司的拖车出车祸,被告席上却出现了两家保险公司。 2008年1月15日,老张和小程跟几个四川老乡在海沧一家川菜馆吃饭,酒足饭饱后,老张发动两轮摩托车,载着小程往回走。当天晚上11时许,集装箱运输公司的司机小吴开着拖车沿海新路方向走,开到翁角路交叉路口时,拖车撞上了老张驾驶的摩托车,老张当场死亡,小程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海沧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小吴夜间开车在交叉路口没有降低车速且对摩托车观察不够,老张酒后驾驶摩托车在交叉路口没有注意行车安全,双方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小程不负事故责任。 老张的家属将运输公司告上法院,索赔30万余元,小程则将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8万余元。运输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两家保险公司作被告,因为公司在肇事拖车上投了两份交强险。 一辆拖车上怎么会有两份交强险?原来,拖车由牵引车和挂车两部分组成,两部分都是独立的,有单独的车牌号,可以自由地与其他牌号的牵引车和挂车组合。而所有营运的机动车辆都必须购买交强险,所以这辆拖车上也就有了两份交强险。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两家保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范围内,按照损失比例赔偿老张家属和小程的损失。运输公司负事故一半责任,赔偿老张家属一半的损失。 近日,一审法院判令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偿老张家属4.4万余元,赔偿小程9000余元,判令运输公司赔偿老张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说法】 牵引车撞人挂车跟着“遭殃” 庭审中,挂车的保险公司很有意见,明明是牵引车车头撞人,作为车尾的挂车哪里有责任,所以自己不应当成为被告。 法院认为,重型牵引车牵引挂车行驶,事故中两部分合为一体,应视为一个整体发生事故,所以两家保险公司都得支付赔偿金。 法律界人士分析说,交强险与其他商业险种不同,体现国家公权力对民事生活的干预。根据国家强制性规定,牵引车和挂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既然基于国家公权力收取两份交强险保险费,发生事故后,就应该按照两份交强险的保额承担责任。 另外,投保的目的就是为了分散风险,事故赔偿按照两份保险来处理,也是保护弱者利益的具体体现。(晚报记者 徐林武 通讯员 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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