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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闽央企明年起参加省本级工伤、生育保险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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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5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在闽中央企业参加省本级工伤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明年起,中央企业应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保费,已经在各统筹地区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可以继续参保。
通知要求,中央在闽企业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设立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的统筹管理体制,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经办。企业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其中,工伤保险的具体缴费费率由省社保局分类核定,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确定。
另外,这两类保险费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含厦门市)300%的,按300%计算,低于60%的按60%计算。省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由省社保局每年按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10%的额度筹集,工伤保险历年结余部分并入储备金。省本级还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从当年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中提取5%的工伤保险调剂金。
根据规定,中央在闽企业职工治疗工伤,原则上应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省社保局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办法实施前,暂由用人单位垫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主管单位到省社保局审核报销。
同时,中央在闽企业职工工伤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或因工死亡,符合享受“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0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福州日报记者 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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