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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开办居家养老机构可享税费减免和资金补助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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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福州12月4日专电(记者来建强)在福州开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将享受税费减免和政府专项资金补助。这是福州市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
意见提出,福州市各级各类经民政部门审批并登记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用电、用水、管道燃气按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管道燃气价格收取,对其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及对居家养老组织使用的救护和生活用车免征养路费等。
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将分别安排500万元,作为社会化养老工作专项经费。居家养老服务站可以租赁、改建或依托在福利机构。改建或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站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租赁的每年给予租金补助,同时今后每年将对经考核评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运营补贴,补助标准由各区根据具体情况制订。
对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补助,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无偿对象补助标准为月人均不低于240元。
对经审批登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及运营时间保证5年以上的,每床位给予1000元开办补助,分5年拨付,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补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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